日前,广东省清远市政府原党组成员、副市长,市公安局原局长贝冰(副厅级)涉嫌受贿罪一案,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,由中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。
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,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贝冰享有的诉讼权利,依法讯问了被告人,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。中山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:2003年至2019年,被告人贝冰利用担任清远市清城区区长,清远市清新县县委书记,清远市市长助理,市政府党组成员、清远市副市长兼公安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,为公司或个人在房地产项目开发、承揽工程建设、债务纠纷处理、公务员职务调整及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,非法收受财物,数额特别巨大,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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